《中原文化研究》2018年第4期 | 杨 琳:古代刑具“三木”考辨

《中原文化研究》2018年第4期 | 杨 琳:古代刑具“三木”考辨

(二)桎

关于桎梏,流行的解释是:桎指加在脚上的木质刑具,两只脚上的桎各自独立,否则无法行走;梏指加在手上的木质刑具,两只手上的梏也各自独立,这是梏与拲的主要区别。但古代对桎梏还有其他的解释。《周礼·秋官·掌囚》郑玄注:“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贾公彦疏:“先郑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者,于义是,以其拲字共下著手,又与梏共文,故知两手共一木。以桎与梏同在手则不可,故后郑不从。而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此无正文,直以先言梏后言桎,故知义然。”先秦文献中虽然屡屡提到桎梏,但桎梏加于何处并不明确,正因如此,贾公彦说郑玄“在手曰梏,在足曰桎”的解释“无正文,直以先言梏后言桎,故知义然”。又《秋官·大司寇》:“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郑玄注:“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贾公彦疏:“无正文,见《掌囚》云‘上罪梏拲而桎’,拲谓两手共一木,梏与拲连言,故知梏在手,桎在足也。”贾疏两次说明郑玄的解释只是根据《周礼》正文所作的揣测,这表明“桎梏”的确切含义汉代人已不是很清楚。郑司农的意思可能是说加在左右手上的刑具名称不同,一边的叫桎,另一边的叫梏。唐代玄应《一切经音义》卷十六引《苍颉篇》云:“偏著曰桎,参著曰梏。”①《掌囚》释文引三国魏张揖亦云:“参著曰梏,偏著曰桎。”与《苍颉篇》的说法一致。“偏著”是说只在一只手臂上加刑具,“参著”是说两只手臂上都加刑具。《苍颉篇》及郑司农的说法比郑玄要早,这进一步表明汉代人对先秦典籍中的“桎梏”已不甚了然,故各异其辞。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五十五《禅秘要法经》中卷:“杽械,上音丑,下音薤。《考声》云:‘桎梏也。’郑注《周礼》云:‘木在手曰桎,在足曰梏。’”又卷八十六《辩正论》卷六“杽械”条引郑注同。此引郑注“桎”“梏”之训刚好与传本相反。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一《法炬陀罗尼经》卷十“桎梏”条:“在手曰桎,在足曰梏。”与慧琳所引相同。盖因“桎梏”并举先“桎”后“梏”,故以“桎”归手,以“梏”归足,这也表明后人已不明“桎”“梏”确指何义。

我们认为桎是指加在足上的刑具。《山海经·海内西经》:“贰负之臣曰危,危与贰负杀窫窳,帝乃梏之疏属之山,桎其右足,反缚两手与发,系之山之木。”《吕氏春秋·士容》:“齐有善相狗者,其邻假以买取鼠之狗,期年乃得之,曰:‘是良狗也。’其邻畜之数年而不取鼠,以告相者。相者曰:‘此良狗也,其志在獐麋豕鹿,不在鼠。欲其取鼠也,则桎之。’其邻桎其后足,狗乃取鼠。”云“桎其右足”“桎其后足”,表明桎是加在足上的刑具。从语源角度来看,桎(上古音为章母质部)当与馽(絷之异体,上古音为端母缉部)、同源,正如“执”(缉部)“贽”(质部)同源一样[3]591。《说文》:“馽,绊马也,从马囗其足。”“,足也。”羁绊人足谓之桎,羁绊马足谓之馽,羁绊足谓之,其义相通。可见桎为足械,郑司农等人将桎说成手械是没有根据的。

当然,对郑司农的话也还可以有两种可能的理解:一种可能是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所说的,“疑先郑本专释梏字之义,偶兼举桎耳,非谓两手各一木,一名桎,一名梏。”意思是说“桎梏”犹言“桎梏之梏”。但郑司农是在解释《周礼·掌囚》中的“桎梏”,他对拲、梏都作了解释,而对桎字置之不理,似不合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仅释梏字也用不着连带提起桎字。另一种可能的理解是郑玄看到的郑司农的解释已有讹误,或者“桎梏”之桎为衍文,或者“两手”为“手足”之讹,但这都是揣度之辞,不足为凭。

(三)梏

弄清了桎字的含义,再来看前人对梏字的不同解释。北宋王安石《周官新义》卷十五云:“梏在脰,桎在足,拲在手。《左氏传》:‘子荡以弓梏华弱于朝。’则梏在脰明矣。”北宋刘敞《七经小传》卷中亦云:“梏者,校也,在颈曰梏。《春秋传》曰:‘以弓梏华弱于朝。’谓之梏者,以其在首,犹牛马牿(或作梏)尔。”说法与王安石相同。王、刘二氏之所以要对梏字提出新解而不从前人成说,原因在于按梏为手械的说法难以讲通《周礼》中“上罪梏拲而桎”之语。既然拲是两手共一木,那么对“上罪”之人加了拲之后又怎样再加梏?加拲已经束缚了双手,再加梏又有什么意义?许慎以来的学者虽然都说梏是两手各一木,但对《周礼》中的“梏拲”并用应怎样理解都避而不谈。

我们认为梏为颈械说可能符合《周礼》的原意,理由有六点:

其一,只有理解为颈械,“上罪梏拲而桎”的话才能贯通无碍。

其二,《左传·襄公六年》载:“子华怒,以弓梏华弱于朝。”杜预注:“张弓以贯其颈,若械之在手,故曰梏。”贯弓于颈以羁系之而曰梏,这是梏本在颈的显证,正如桎为足械,而曰“桎其右足”。明明梏于颈,杜预却说什么“若械之在手”,以牵附于梏后来才有的手械之义,实则难通。

其三,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三十八《文殊师利根本大教王经·金翅鸟王品》:“枷杻,上音枷,下音丑。《考声》云:‘枷,梏也。杻,桎也。’”又卷十三:“枷锁,上音加,《玉篇》云:‘颈梏也。’”“枷”一训为“梏”,一训为“颈梏”,此“梏”本指颈械之明证。

其四,梏有“为防止牛触人而套在牛角上的横木”的意义。《易经·大畜》:“童牛之牿。”释文:“九家作告。”《周礼·秋官·大司寇》贾公彦疏引此文牿作梏。唐李鼎祚集解引唐侯果曰:“牿,楅也,以木为之,横施于角,止其牴之威也。”《广雅·释器》:“梏,(hé)也。”王念孙疏证:“《说文》:‘,角械也。’(按:《说文》‘’作‘□’)梏与桎梏之梏同义,字本作告。《说文》:‘告,牛触人,角箸横木,所以告人也。’”王氏说角械之梏与桎梏之梏同义,这是对的,但桎梏之梏不能理解为手械,而应理解为头械,否则很难说是“同义”。手械之梏既不在首,又非横木,何“同义”之有?刘敞说“谓之梏者,以其在首,犹牛马牿尔”,可谓探本之见,揭示了牛首之梏与人首之梏的内在联系,也就是说,两个梏有同源关系。

其五,典籍中未见让罪犯既带械双手于一木之拲同时又带分别械一手之梏的记载,枷拲并用则有实例。如《隋书·刑法志》引北周《大律》云:“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死罪枷而拲”与《周礼》的“上罪梏拲而桎”相当,只是取消了带桎。先秦曰梏,后世曰枷,可资比证。盖梏为手械说东汉以后广为流行,故晋代另起枷名以代先秦之梏。

其六,唐写本《说文木部残卷》:“梏,手械,所以告天。从木告声。”“桎,足械也,所以质地。从木至声。”《周礼·秋官·掌囚》释文引《说文》:“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质地。”慧琳《一切经音义》卷十三《大宝积经》卷四十一“桎梏”条引《说文》:“桎,足械也,所以桎地也。梏,手械也,所以告天也。”诸文基本一致。大徐本仅作:“梏,手械也。从木告声。”“桎,足械也。从木至声。”盖大徐不明“所以告天”与“手械”及“所以桎地”与“足械”意义上有何关联,故径予删除。我们认为“所以桎地”当作“所以至地”,正如“梏”训“所以告天”,均以声符作解。《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四引《风俗通》:“械,戒也,所以警戒,使为善也。桎,实也,言其下垂至地,然后吐情首实。”“所以警戒”的训释方式与“所以告天”相同。“下垂至地”与“所以至地”意思相仿,可证《说文》原文应为“至”。古代文化观念中常以头比天,以足比地。《文子·九守》:“头圆法天,足方象地。”《汉书·刑法志》“夫人宵天地之 ”,颜师古注:“应劭曰:‘宵,类也。头圜象天,足方象地。’”晋王叔和《脉经》卷四:“头为天,足为地。”宋张君房《云笈七签》卷十二《太上黄庭外景经·中部经第二》:“头为天,足为地。”桎为足械,足即人之地,故云“所以至地”。后人不明其意,故或改作“桎”,或改作“质”,或径删去。“手械”之“手”疑为“首”之音误。“手”“首”两字古常互误。《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陈知其罪,授手于我,用敢献功。”阮元校勘记:“《家语》作‘授首于我’。惠栋云:‘手,古首字。《仪礼·大射礼》、《士丧礼》并以手为古文首字。’”《仪礼·大射礼》:“后首内弦挎越,右手相。”郑玄注:“古文‘后首’为‘后手’。”《礼记·檀弓上》:“敛首足形。”《孔子家语·曲礼》“首”作“手”。《庄子·达生》:“捧其首而立。”释文:“首,一本作手。”“梏”为首械,首即人之天(“天”之本义即为人头),故云“所以告天”。若作“手”则与“所以告天”无关。由此我们也就明白梏为手械说是由音误造成的。

三、“三木”的起源

那么,三木刑具历史上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广韵·沃韵》中解释说:“梏,手械,纣所作也。”此当本于西汉贾谊《新书·君道篇》:“纣作梏数千,睨诸侯不謟(谄)己者杖而梏之。文王桎梏于羑里,七年而后得免。”这里所说的“作”只是制作的意思,《广韵》中却误以为创始之义。甲骨文中已有表现三木的文字。学者们公认是手械的象形,为整体象形, 为 的简化形式,后世演变为 (niè)字。执字(本义为拘捕)甲骨文作 、 ,像一下跪之人双手戴 之形。监狱义的圉甲骨文作 、 等形,前者从 ,后者从执。另有 、 形,表示双手加 ,有些学者认为是拲的初文。殷墟曾出土三件奴隶陶俑,其中一个奴隶正是双手戴拲之形。若表示加 于足,则写作 、 ,有些学者认为是或桎的初文,可备一解。

甲骨文中还有 、等形,像人手戴 、颈戴枷,学者多认为也是执字。赵平安认为是后世的鞫字,并指出鞫、梏上古同属见母觉部,可以相通。《易经·大畜》“童牛之牿”,马王堆汉墓帛书《易经》牿作鞫②。其说基本可取。我们认为 原本就是梏的初文,字形的重点在于颈戴枷。因汉代以来流行梏为手械说,致使学人无法将梏与 直接贯通。鞫应该是梏的派生词。梏由颈械引申为拘禁,再由拘禁引申为鞫审,鞫审义分化为新词。张新俊认为:“商代的‘梏’大概相当于后世所谓的枷和拲的合体,甲骨文‘ ’的形体,正是一人颈部施枷,手上有拲这样一个表意字。”[4]503此说亦未确。 采用的是所谓烘托陪衬的造字方法,如“眉”“果”之类。

甲骨文另有 、形,赵平安认为“可能就是梏的本字”,此说甚是。确切地说, 是 的简体,突出了颈部之枷。甲骨文中还有个 字,有些人释为齿,不可信,甲骨文齿字作 等形,与此字迥异。甲骨文又有 (《辑佚》380)字,当与 同字 像下跪之人戴枷,应即 的异体。

由此可见,商代早已有三木。进而言之,三木大约在原始社会时期就已出现。原始社会时期,各部落之间存在着掠夺与征服的争战,如古代文献中记载的炎帝与黄帝之战,共工与蚩尤之战等。有争战必然有俘虏,有俘虏就会有刑具。同一部落内部也存在着各种破坏公共道德规范及部落规矩的事件,对破坏者自然也有惩治的刑具。《山海经·大荒南经》:“有宋山者……有木生山上,名曰枫木。枫木,蚩尤所弃其桎梏。”郭璞注:“蚩尤为黄帝所得,械而杀之。已摘弃其械,化而为树也。”此虽为传说,但其中包含了某些真实的信息。《尚书·舜典》中舜对皋陶说:“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可知尧舜之时已有五刑,自然也有相应的刑具。《礼记·王制》“屏之四方”郑玄注:“《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孔颖达疏:“此云《虞书》者,《舜典》文。郑注云:‘宅读曰咜(咤之讹误),惩刈之器。’谓五刑之流皆有器。惩刈五咤者,是五种之器,谓桎一梏二拲二。”孙诒让《周礼正义》云:“彼文疑当作‘桎二梏二拲一’,盖桎梏左右手足各一,故云桎二梏二;拲则两手共一而足无之,故云拲一。传写讹误,遂不可通耳。”这表明尧舜之时已有三木。

从文献记载来看,古代对囚犯一般用桎梏,很少用拲。《史记·齐太公世家》:“于是桓公从之。乃详为召管仲欲甘心,实欲用之。管仲知之,故请往。鲍叔牙迎受管仲,及堂阜而脱桎梏。”《后汉书·吴祐列传》:“安丘男子毋丘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安丘追踪于胶东得之。祐呼长谓曰:‘子母见辱,人情所耻。然孝子忿必虑难,动不累亲。今若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长以械自系,曰:‘国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祐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也。’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新五代史·范延光传》:“范延光,字子瑰,相州临漳人也……明宗使延光间行求兵,夜至河上,为梁兵所得,送京师,下延光狱,搒掠数百,胁以白刃,延光终不肯言晋事。系之数月,稍为狱吏所获。庄宗入汴,狱吏去其桎梏,拜而出之。庄宗见延光,喜,拜检校工部尚书。”这些事例中都只说桎梏,不提拲械。许慎在《说文》中解释说:“械,桎梏也。”将泛指刑具的械释为桎梏,这也反映了桎梏是最为常用的刑具。

“三木”虽然原指桎、梏、拲三种刑具,但在具体使用中即使只加一木,也可以笼统说成是加了三木。如《后汉书·党锢列传·范滂》:“后牢脩诬言钩党,滂坐系黄门北寺狱……桓帝使中常侍王甫以次辨诘,滂等皆三木囊头,暴于阶下。”李贤注:“三木,项及手足皆有械,更以物蒙覆其头也。”观下文云:“甫曰:‘卿更相拔举,迭为唇齿,有不合者,见则排斥,其意如何?’滂乃慷慨仰天曰:‘古之循善,自求多福;今之循善,身陷大戮。身死之日,愿埋滂于首阳山侧,上不负皇天,下不愧夷、齐。’甫愍然为之改容。乃得并解桎梏。”云“并解桎梏”,不言解拲,可知上文的“三木”仅指桎梏。上引《马援列传》中的“子抱三木”也未必是三种刑具都用上了。正因只用一木也可以称为“三木”,这样“三木”也就渐渐有了泛指刑具的用法。如《金史·移剌斡里朵传》:“有农民避贼入保郡城,以钱三十千寄之邻家。贼平索之,邻人讳不与,诉于县。县官以无契验却之,乃诉于州。斡里朵阳怒,械系之,捕其邻人,关以三木,诘之曰:‘汝邻乙坐劫杀人,指汝同盗。’邻人大惧,始自陈有欺钱之隙,乃责归所隐钱而释之,郡人骇服。”《明史·刘世龙列传》:“立国者,在敬大臣,不遗故旧。盖任之既重,则礼之宜优。今或忽然去之,忽然召之,甚至婴三木,被棰楚,何以励臣节哉。”“关三木”“婴三木”只是笼统地说上了刑具,并不在乎哪些刑具。

三木由于是木制的,解脱比较容易。《后汉书·列女列传·媛姜》:“犍为盛道妻者,同郡赵氏之女也,字媛姜。建安五年,益部乱,道聚众起兵,事败,夫妻执系,当死。媛姜夜中告道曰:‘法有常刑,必无生望。君可速潜逃,建立门户,妾自留狱,代君塞咎。’道依违未从。媛姜便解道桎梏,为赍粮货。”一个女子能解开囚犯的桎梏,说明桎梏并不牢靠。囚犯本人也能自己解开,所以汉代法律规定:“诸囚徒私解脱桎梏钳赭,加罪一等;为人解脱,与同罪。”(《史记·酷吏列传》“为死罪解脱”集解引《汉书音义》)因此,战国以后又出现了金属镣铐,刑具的坚固性大为增强。相当于枷的叫钳,《急就篇》:“鬼薪白粲钳釱髡。”颜师古注:“以铁錔头曰钳,錔足曰釱。”“錔”是套上金属器具的意思。《说文》:“錔,金有所冒也。”王筠《说文句读》:“古所谓錔即今所谓套也。”《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五引《晋律》:“钳重二斤,翘长一尺五寸。”1972年在陕西泾阳县阳陵西北的西汉刑徒墓地出土的钳,径17―24厘米,翅长29.5―34厘米,重1150―1600克,与《晋律》所称“钳重二斤”基本相同。相当于桎的叫釱(dì)。《史记·平准书》:“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唐司马贞索隐:“《三苍》云:‘釱,踏脚钳也。’……张斐《汉晋律序》云:‘状如跟衣,着足下,重六斤。’”“踏”应为“錔”。《晋书·刑法志》:“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这说明正常情况下是要用釱的。

小 结

“三木”一词今天的一些文人仍在使用。许宝华、宫田一郎主编的《汉语方言大词典》言:“三木,指手铐、脚镣、脖子锁三种拘束犯人的重要刑具。官话。司马中原《狂风沙》:‘有冤有屈也只有招认了罢,三木之下,压住了多少冤情。’”[5]159这一解释因不明来源而释义未当。“三木”不是方言,也不是指手铐、脚镣、脖子锁三种刑具,而是泛指刑具。

注释

①汉代所编《三苍》及《苍颉篇》中没有解释性的话,《汉志》小学类有东汉杜林《苍颉故》一篇,玄应所引应是出自后人所作《苍颉故》之类的著作。②参见赵平安:《释“”及相关诸字》,《语言》第3卷,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收入赵平安:《文字·文献·古史》,中西书局2017年版,第52-57页。

参考文献

[1]王力.古代汉语[M].校订重排本.北京:中华书局,1999.

[2]王平.释“三木”[J].文史知识,1996(5):113-114.

[3]王力.同源字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张新俊.据新出楚简谈谈甲骨卜辞中的“梏”“圉”等字[M]//罗运环.楚简楚文化与先秦历史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13.

[5]许宝华,宫田一郎.汉语方言大词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9.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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