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商管理局
关于规范棉花加工企业信息变更程序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新发改经贸〔2017〕853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和<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经贸〔2017〕1029号)精神,规范棉花加工企业相关信息变更程序,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现对棉花加工企业信息变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棉花加工企业,要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其住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然后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其所在地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所)核实,填写《棉花加工厂信息表(新疆)》(见附件1)后,报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纤维检验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纤维检验局)报送中国纤维检验局变更棉花加工企业相关信息,并下发《棉花加工企业变更确认通知》(见附件2)。
二、棉花加工企业厂址变化或因棉花加工生产线拆分、合并等基本生产条件变化,申请变更的棉花加工企业,需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和<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函》(新发改经贸〔2017〕1029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地(州、市)发改委、质监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其符合基本技术条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地(州、市)质监部门(纤维检验所)填写《棉花加工厂信息表(新疆)》,报送自治区质量技术局(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并附《棉花加工企业验收表》)。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纤维检验局)报送中国纤维检验局变更棉花加工企业条形码,并下发《棉花加工企业变更确认通知》。
三、棉花加工企业要按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纤维检验局)下发棉花加工企业条形码变更确认通知的内容和现行棉包条形码编码规则,自主配置编码装置并形成条形码信息,满足棉包编码和公证检验需要。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