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药品配送企业作为公立医院的优先配送方,这不是垄断吗?2017年3月13日至14日,根据举报线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检局依法对塔城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塔城地区卫计委)在公立医院药品进销管理中的行政垄断行为开展调查,对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调查组通过现场取证、分析询问,查明塔城地区卫计委及其九家公立医院与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新疆塔城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药事服务合作协议》,确定上述两家药品流通企业为塔城地区各级公立医院药品和耗材的优先供应商,并通过会议要求等方式推动协议落实。
根据提取的证据材料及对相关单位的询问,调查组认定,塔城地区卫计委做出的该项行政行为,对塔城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的特定市场进行了限制,侵犯了医疗机构自主选择药品配送方的权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检局执法人员在向乌鲁木齐市和塔城地区各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取证的同时,大力宣传《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法规政策。通过反垄断调查和政策宣传,塔城地区卫计委充分认识到其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于2017年3月22日废止了与两家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的《药事服务合作协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自行纠正。
塔城地区卫计委表示,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竞争法规政策学习,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检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