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至四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至二十六条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新政发〔2005〕57号)第十一条至十八条
5.《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八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新政发[2007]40号)附件1第九项序号1
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自治区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的公告》附件《自治区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序号2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
许可对象
申请核准项目的企业
受理形式
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按要求上报,项目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受理时间
全年
办理条件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农口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除外);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农口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除外);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受理: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申请核准文件及规定附件,交相关业务处室预处理并经处长签字后交委办公室,委领导签批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2.审核:对项目是否符合核准条件进行审查,审核提交的各项要件,如有必要可签报请示委领导。委领导同意后出具委托评估函,中介机构完成评估后,提交评估报告。
3.审批: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书面送达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或申请核准项目的企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办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批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经处、能源处、交通处、产业处
联系电话
农经处:0991-2824675,2301073
能源处:0991-2825430,2827121
交通处:0991—2826451,2830972
产业处:0991-2824965,2824965
高技处:0991-2827218,2818204
社会处:0991-2831681,2824535
监督电话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室:0991-281405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规处:0991-2823024
受理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