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能力120万吨/年以下(不含)煤炭开发项目;非国家规划矿区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煤炭开发项目)
事项名称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能力120万吨/年以下(不含)煤炭开发项目;非国家规划矿区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煤炭开发项目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新政发〔2005〕57号);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新政发〔2015〕45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3271号)
受理形式
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按要求上报,项目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受理时间
全年
办理条件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5.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6.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的项目)
7.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项目)
8.当地政府部门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在新疆发展改革系统业务协同工作平台报送项目申请核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如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2.审核:对项目是否符合核准条件进行审查,审核提交的各项要件,如有必要可签报请示委领导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委领导同意后出具委托评估函,咨询机构完成评估后,提交评估报告。
3.审批:按照审查意见或评估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书面送达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或申请核准项目的企业。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办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批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联系电话
能源处:0991-2825430,2827121
监督电话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室:0991-281405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规处:0991-2823024
受理地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