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09年2月20日 新发改法规〔2009〕640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有关厅局:
为加强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提高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的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投资项目;
(四)改善民生的投资项目;
(五)编制规划、项目前期、咨询评估等;
(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重大安排部署,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或项目建设方案,明确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范围、预定目标、实施时间、资金安排方式和额度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安排标准。
第六条 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安排。其中:
(一)直接投资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本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对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给予的投资;
(三)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四)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国有出资人代表。
第七条 申请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自治区本级项目初步设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地州所属项目初步设计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自治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只审批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其中审批实施方案的项目,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疆内没有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可由丙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八条 申请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按照投资政策、专项建设规划或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按隶属关系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或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或法人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方案、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编制规划、申请前期费及咨询评估等费用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或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项目资金审核和计划下达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原则、安排领域和使用方向;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合法、齐备、有效;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和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四)符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的相关条件。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建设进度和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其中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下达投资计划;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下达投资计划。
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自治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立项或可研(实施方案)批复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对已安排过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再次安排资金时,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四条 按先付后贴的原则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得超过项目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建设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贷款的实际发生额、贷款利息实际支付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内容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 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委,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一经查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审查不严、造成政府投资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申请。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承担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相关任务,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