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7〕1528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精神,规范我区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