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11月09日 17:44  点击:[ ]

新发改收费〔2017〕1528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精神,规范我区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11月8日

上一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基准价格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闭窗口

开办单位:28365365手机登录
主办单位:28365365手机登录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 新ICP备12001288号-4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和窗口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