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7〕140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规范我区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