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发〔2016〕111号
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经对应清理,涉及我区的行政审批事项146项,其中“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等17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资、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暂予以保留。现决定对应取消其余128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同时,要抓紧修订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及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28项)
201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