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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2年04月19日 11:45  点击:[ ]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590号,以下简称“590号文”)精神,现将开展自治区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格认定后方可开展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是自治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机关,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地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等预审工作。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以及2012年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和590号文(590号文件和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查阅下载)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或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原件一并报送,以备查验)。

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报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各招标代理机构将申报材料于2012年5月8日前报送所在地的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进行预审。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590号文件和附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预审,并填报预审意见表(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于2012年5月15日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和预审意见表(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请各申请机构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以及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将不予受理。当质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时,将进行实地考察或查验申报材料及其证明文件的原件。

联 系 人:赵灿圻 联系电话: 0991-2843332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590号)

2、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预审意见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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