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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8365365手机登录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年09月11日 10:45  点击:[ ]

新发改法规〔2008〕2340号

关于印发《28365365手机登录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自治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和完善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特制定《28365365手机登录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城建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财政厅、审计厅、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08年12月18日印

28365365手机登录城镇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和规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暂行管理办法》(新发改投资〔2007〕1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范围是:全区设市城市、县城及县城以外的独立建制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设市城市和县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集中供热、天然气利用等设施建设项目;

(二)独立建制镇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各地(州、市)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对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是补助性、引导性投资,补助投资适当向南疆三地州倾斜。

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拓宽融资渠道,努力提高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保障能力。积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起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各地(州、市)申报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原则上应是纳入自治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的项目。

第六条 计划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项目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核准招标方案;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凡不需要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自治区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审批文件,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一)由具备相应专业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三)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项目建设场址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五)项目法人确立文件;

(六)建设资金承诺文件,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企业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贷款协议、利用外资及招商引资协议等;

(七)对有经营收益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还需提供经批准的收费文件,以及供水、供气协议等;

(八)凡在原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础上改扩建的新开工项目,须提供鉴定书。

(九)其他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州、市)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进行初审后,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确定的内容进行编制。如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投资估算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条 凡计划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综合平衡需要与可能,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集中资金、续建结尾项目优先的原则,合理编报年度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凡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应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一)续建项目: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中标通知书、资金拔付单、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报告等附件。

(二)新开工项目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州、市)编报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限期补充和完善。

第十三条 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安排的方向、重点和原则,编制自治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应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十五条 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推行项目建设“代建制”,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施工,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挪用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凡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委托的机构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凡使用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建设工期,按时建成投产,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自治区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稽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自治区城建基础设施投资;

(二) 转移、侵占或挪用自治区城建基础设施投资;

(三) 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超概算;

(四)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项目;

(五)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28365365手机登录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下一条:关于开展自治区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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